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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se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戞1忦 本酒店与住客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依照本格式条款的约定,本格式条款未约定事项依照法规或常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规及惯例范围内有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所限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要约

第2条

1. 戞1忦 欲与本酒店签署住宿合同者应告知本酒店以下事项:
(1) 住宿人名称
(2) 住宿日及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参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当住客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第2号住宿日而继续入住时,本酒店在该要求提出时点,视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要约。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戞1忦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条要约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作同意时,不受此限。

2. 依照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应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预约金,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限3日)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3. 预约金先抵充住客最终须支付的住宿费用,当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情发生时,继违约金之后抵充赔偿金,如有余额将返还。

4. 若第2款的预约金未按同款规定于本酒店指定日前支付时,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指定预约金支付期限时本酒店已将该内容告知住客情况下。

无需支付预约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戞1忦 不受前条第2款规定所限,本酒店可接受住宿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款预约金的特别预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要约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预约金及未指定该预约金的支付期限时,视为前款特别约定成立。

拒绝签署住宿合同

第5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接受住宿合同。

(1) 住宿的要约未依照本格式条款时
(2) 客房已满而无多余房间时
(3)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关住宿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
  (甲) 为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该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类似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 为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丙) 法人的高管中有暴力团成员
(5) 欲住宿者有严重妨碍其他住客的言行时
(6) 欲住宿者被认为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7) 欲住宿者就住宿相关有暴力性索取行为、或提出超过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欲住宿者醉酒而被认为可能严重妨碍其他住宿者时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在住客因其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当本酒店按第3条第2款规定指定预约金的支付期限要求支付而在支付前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按附表2所列,收取违约金。但,当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时,住客解约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仅限本酒店于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告知住客时。

3. 本酒店在住客未联系而超过住宿当日下午8点(提前明示到达预定时间时,为该时间过后2小时)过后仍未达到时,视为住客已解除该住宿合同。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认为住客有关住宿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认为已经发生该类行为时
(2) 认为住客符合以下情况时
  (甲) 为暴力团、暴力团成员、类似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丙) 法人的高管中有暴力团成员
(3) 住客有严重妨碍其他住客的言行时
(4) 住客被认为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5) 住客就住宿相关有暴力性索取行为、或提出超过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7) 住客醉酒而被认为可能严重妨碍其他住宿者
(8) 在寝室床上吸烟、恶意使用消防用设备等、其他未遵守第10条本酒店制定的适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2. 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客未接受住宿服务相关的费用。但,住客应支付依据第8条进行住宿登记、办理入住后的住宿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应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电话(手机号)及职业
(2) 外国人应提供国籍、护照号、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及出发预定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客以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应于前款登记时进行告知并获得本酒店的同意。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住宿当日下午3点至次日11点。但,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终日使用。

2. 不受前款所限本酒店在客房充裕时可接受前款所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此时将按如下标准收取追加费用。

(1) 至13点 住宿费用(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的30%
(2) 至16点 住宿费用(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的50%
(3) 超过16点 住宿费用(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的100%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1. 住客在本酒店内时,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于酒店明示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酒店设施等的具体营业时间在宣传手册、各场所告示、客房内住客服务指引等都有介绍。

2.前款营业时间在不得已时会有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住客须支付住宿费用等的详细在附表第1中记载。

2. 前款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在住客出发或本酒店进行请求时,以现金、或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于前台进行。依据第3条第2款已支付预约金时,若住宿费用与预约金尚有差额时,应同样支付差额。

3.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使其处于可使用状态下,因住客意愿而未住宿时,仍需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时、或因上述合同的不履行而给住客带来损失时,仅限因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引起的损害,本酒店对此进行赔偿。

2. 本酒店为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已参保旅馆赔偿责任险。

不能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1.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已签约客房时,在获得住客同意后,将尽可能按同样条件调配其他住宿设施。

2. 不受前款所限,本酒店未能调配其他住宿设施而已收取预约金时全额返还,并向住客支付已签约客房基本住宿费用相同金额。但,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导致未能提供客房时将不进行支付。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1. 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如发生灭失、损坏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以15万日元为上限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不对现金及贵重物品进行寄存。

2. 对于住客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本酒店对其灭失、损坏等不负任何责任。现金及贵重物品可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柜。

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1. 住客的手提行李先于入住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事先获本酒店同意时负责保管,并于住客在前台依照第8条办理入住时交付。此时本酒店的责任适用前条第1款。

2. 住客办理退房后,其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能判断其所有人时,本酒店将联系其所有人寻求指示。但,所有人未予指示或无法判断所有人时,本酒店于发现日(包含发现日)起保管7日,该期间过后依照法定手续进行处分。

停车责任

第17条

1. 住客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对车辆的保管不负有任何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中本酒店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8条

1. 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害时,该住客应对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裁判管辖及适用法律

第19条

1. 本格式条款项下的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适用日本法。因本格式条款项下的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发生任何纠纷时,以本酒店所在地的地方裁判所为第一审的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语言

第20条

1. 本格式条款项下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有日语版及其他语言版。当日语版与其他语言版之间产生矛盾时,优先适用日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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